比调解书约定晚4天付款,福建一企业被冻结150万元 法院:自身失误造成,已构成违约

Connor 欧易官方网站 2025-07-14 2 0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因货款纠纷,福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古雷公司)此前将福建省恒德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德公司)起诉至漳州市漳浦县法院,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分三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协议中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

此后,因第二笔支付款项实际支付时间比调解书约定的晚了4天,古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恒德公司250余万元资金。今年2月10日,恒德公司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漳浦县法院查明,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恒德公司于3月19日向古雷公司付款140余万元,法院于4月28日将对恒德公司的冻结金额变更为150万元,同时解除了250余万元的冻结。红星新闻获悉,冻结的150万元中绝大部分属此前两家公司民事调解中的违约金。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因货款纠纷,福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古雷公司)此前将福建省恒德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德公司)起诉至漳州市漳浦县法院,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分三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协议中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

此后,因第二笔支付款项实际支付时间比调解书约定的晚了4天,古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恒德公司250余万元资金。今年2月10日,恒德公司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漳浦县法院查明,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恒德公司于3月19日向古雷公司付款140余万元,法院于4月28日将对恒德公司的冻结金额变更为150万元,同时解除了250余万元的冻结。红星新闻获悉,冻结的150万元中绝大部分属此前两家公司民事调解中的违约金。

比调解书约定晚4天付款,福建一企业被冻结150万元 法院:自身失误造成,已构成违约

▲创意配图 图源/图虫创意

漳浦县法院于今年6月23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期付款时间距第一期付款时间尚有三个月间隔,本案中出现逾期支付显然是恒德公司失误造成,虽然逾期时间较短,只有4天的时间,也可能存在筹款困难情况,逾期已构成事实,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目前,恒德公司已经向漳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展开全文

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晚4天付款

一企业被冻结150万元资金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恒德公司因承建工程,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10月止,多次向古雷公司购买混凝土。2023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恒德公司尚欠古雷公司货款440余万元及约定的相应滞纳金。

因未能结清货款,古雷公司将恒德公司诉至漳浦县法院,双方在漳浦县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漳浦县法院2024年5月出具的生效调解书显示,双方约定,恒德公司欠古雷公司货款440余万元,本案货款分期支付,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前支付货款150万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货款150万元,于2025年3月20日前付清余款140余万元。

此外,双方还约定:若恒德公司按时足额付清上述款项,古雷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恒德公司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古雷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尚欠款项全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恒德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相关维权费用(含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本协议签订后,恒德公司有部分还款,应予以抵扣,按先抵扣维权费用、违约金再抵扣货款的原则。

法院调解生效后,恒德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支付货款150万元,于2024年12月24日支付货款150万元,第二期比约定时间晚了4天。

在第二次付款完成20余天后,今年1月16日,古雷公司以恒德公司第二期款项逾期付款为由,向漳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漳浦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1月23日冻结恒德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256万余元;4月28日,将对恒德公司的冻结金额变更为150万元。在此期间,恒德公司于3月19日付清余款140余万元,履行完毕全部货款。

公司辩称:

非恶意拖延,不构成根本违约

今年2月10日,恒德公司向漳浦县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恒德公司认为,第二期调解款虽延期支付4日,但确实事出有因。付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恒德公司持续不断地催收自身应收账款,但有客户年底封账、无法付款,导致恒德公司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这属于公司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外因,并非公司恶意拖延支付。因款项未及时收回,恒德公司提前向古雷公司申请延期付款,古雷公司答复让恒德公司尽力筹措“12月内付了”。恒德公司表示筹措资金也需要时间,希望能得到宽限。因筹措资金需要时间,恒德公司所借款项,因出借人现金不足150万,需将理财赎回,又恰逢周六周日,周一出借人申请将理财赎回后,所赎回款项在24日方到账,到账后恒德公司立即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古雷公司。

恒德公司还提出:本案中,其迟延4日履行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结合公司对三期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仅一期履行出现轻微迟延情形,是一般民事交往中合理容忍的范围,只是履行义务上的瑕疵,不构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至于对古雷公司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将仅一期、仅4日的轻微迟延,等同于可触发全部高额违约金条款的严重违约,面临高达150万元的违约金,处理显失公允,如强制执行恒德公司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金,不符合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公平原则。

法院裁定:

系自身失误造成,已构成违约

针对恒德公司的执行异议,古雷公司认为,古雷公司从未同意恒德公司变更延迟付款时间,明确告知强调“周五(2024年12月20日)要按时付清,逾期的话,要按调解书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恒德公司未按时付款,必须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该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强制执行。自逾期之日起,若恒德公司有部分还款,应按先抵扣维权费用、违约金再抵扣货款的原则执行。

今年6月23日,漳浦县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恒德公司的异议请求。

漳浦县法院裁定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查明事实,恒德公司未依约在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150万元,实际支付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逾期付款的事实并无争议,可予认定。调解书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前,距第一期付款的时间尚有三个月的间隔。恒德公司如能够提前几天付款,给自己留出宽展期,就不会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相反,恒德公司在临近时间节点商量延期支付,应当预见到万一支付不了或协商延期不成会产生逾期的法律后果。本案出现逾期支付显然是恒德公司失误造成的,其为己方逾期支付款项所答辩的理由,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

同时,漳浦县法院认为,虽然逾期时间较短,只有4天时间,也可能存在筹款困难的情况,但是逾期已构成事实。因此,恒德骏业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的客观事实,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古雷公司据此申请执行主张恒德公司履行剩余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立案并执行,并无不当。恒德公司请求驳回古雷公司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提到,异议人恒德公司提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若恒德公司认为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程序救济。

比调解书约定晚4天付款,福建一企业被冻结150万元 法院:自身失误造成,已构成违约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部分)

针对此事,恒德公司董事长陈其跃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认为这属于轻微“瑕疵”履行,已有明确裁判指导不构成根本违约;晚了4天就需要承担最高150万元的违约金,有失公平。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古雷公司负责人,其表示“一切都是按法律来处理的”。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漳浦县法院方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据悉,目前恒德公司已向漳州市中院递交执行复议申请书,漳州市中院正在审理中。

评论